(2015)攸法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刘政远、易鲜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刘政远,易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政远,男,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易鲜艳,女,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与被执行人刘政远、易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政远、易鲜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刘政远、易鲜艳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政远、易鲜艳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政远、易鲜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