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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志德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5刑初56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兴县,现住恩平市。2015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判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被告人梁某通过手机观看淫秽色情视频后萌发了猥亵女性的歹念,后于同月9日及13日晚上,趁被害人陈某心(不满7岁)独自到其位于恩平市东成镇东新温氏猪场501宿舍的单间房内玩游戏之际,采用抠摸、舌舔阴部的手段对被害人陈某心进行猥亵二次,致陈某心的外阴部损伤。同月14日早上,被害人陈某心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随后到上述猪场将被告人梁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劳某、陈某文、黄某和冯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二次,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小米牌手机一台,经查实与案件无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小米牌手机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定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仙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