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玲与孙明花、黄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孙明花,黄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玲,女,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孙明花,女,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志斌,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陈玲与被执行人孙明花、黄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66945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志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