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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守冬与被申请人彭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守冬,彭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37号申请人李守冬,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被申请人彭胜利,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办事处。申请人李守冬与被申请人彭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彭胜利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省道324线同向行驶的李守冬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彭胜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李守冬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彭胜利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胜利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保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