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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张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张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4号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下罗江西省公路物资储运总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0550592-2。法定代表人:赖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善祺,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祥,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8元减半收取6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1699元,由原告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鸿人民陪审员  曾芊人民陪审员  杨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