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西安群星学校与西安城建工程技工学校(曾用名:西安城建职业技术培训学院)联营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群星学校,西安城建工程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群星学校。被执行人西安城建工程技工学校(曾用名:西安城建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城建工程技工学校(曾用名:西安城建职业技术培训学院)银行存款68万;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