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松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松林,刘玉霞,王欢迎,许心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组织机构代码79658638-4。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被执行人桑松林,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玉霞,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欢迎,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许心宽,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桑松林、刘玉霞、王欢迎、许心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松林、刘玉霞、王欢迎、许心宽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