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方敏杰、李鹃、黄宗才、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方敏杰,李鹃,黄宗才,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406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号。负责人王进元,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敏杰,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xxxxxx。被告李鹃,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xxxxxx。被告黄宗才,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xxxxxx。被告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敏繁镇xxxxxx。法定代表人方敏杰。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方敏杰、李鹃、黄宗才、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540000元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张宗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xxxx层、xxxxxx层、xxxxxx层(系与张绍培、张露、庄昭英共同共有,权xxxxxx)、李鹃所有的川A3AW**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张宗才所有的川APU2**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本院认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宗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公益社区三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层房屋产权(权xxxxxx)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李鹃所有的川A3AW**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张宗才所有的川APU2**号荣威牌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上述三项,查封限额合计540000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