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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志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8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刚,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2007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5月30日刑满释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8日起,被告人张志刚伙同付某某、韦某某、周某某、郭某(均已判刑)在本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二八杠”赌场,设置麻将桌、麻将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王某乙、张某乙、周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受雇在赌场内从事洗牌、收窑花、配钱等活动,并获取报酬。2014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碧江路派出所民警对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张志刚等人及参与赌博人员4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41,300元及相关赌具。被告人张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汪某某、何某甲、张某甲、邓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胡甲、胡某乙、孙某某、肖某、何某乙、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付某某、韦某某、周某某、郭某、王某乙、张某乙、周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张志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刚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志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志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志刚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黄红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