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阿霞与被执行人逯启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阿霞,逯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3执3号申请执行人马阿霞,女,住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被执行人逯启成,男,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逯启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阿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逯启成银行存款123895.64��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忠志审 判 员 王海义代理审判员 卓玛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朋毛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