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全向军与内蒙古欣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向军,内蒙古欣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全向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欣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全向军与内蒙古欣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全向军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8248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戈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