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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尹小东申请执行王晓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小东,王晓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字第309号申请人尹小东,男,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晓彤,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尹小东申请执行王晓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4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