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4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尹小东申请执行王晓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小东,王晓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字第309号申请人尹小东,男,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晓彤,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尹小东申请执行王晓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4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