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