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贺昌友与李登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昌友,李登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皖05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贺昌友,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驾驶员,住含山县。被执行人:李登武,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驾驶员,住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登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本案执行标的961元,但李登武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登武配偶马玉枝(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登武配偶马玉枝在含山农村商业银行长岗支行的银行账号10028304939510200000133存款96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龙政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