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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陆红岗与靖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岗,靖江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552号原告陆红岗。委托代理人盛锡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靖江市中洲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高峰,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和娣,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岗与被告靖江市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红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亚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