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9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海华与徐顺、陆芬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323号原告徐海华,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施晓栋,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陆芬琪,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周妍,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徐海华诉被告徐顺、陆芬琪、周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2,5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 逸审 判 员  陶 勇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