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何兴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86号罪犯何兴,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2002)马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徳财经济损失5459.04元。被告人何兴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皖刑执字第413号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宿中刑执字第195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宿中刑执字第234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339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宿中刑执字第00411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何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代理审判员 姜 庆 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