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俊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俊刚,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交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198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俊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俊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田俊刚在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青龙电脑城附近,趁被害人张某在F928MH白色轿车内睡觉之际,将其放在轿车后座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39元。现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俊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视频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俊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俊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俊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田俊刚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人民陪审员 陈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