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维堂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维堂,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终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维堂,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号**栋***号。法定代表人宋晓达,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方维堂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维堂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维堂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维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方维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明代理审判员 陈长育代理审判员 杨璐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