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杜治保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治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治保,曾用名杜大师。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治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琼0105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治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治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治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杜治保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杜治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治保撤回上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刑初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蒋小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