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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信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印商诋毁有限责任公司标据追索权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信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信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但红慧,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周天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吴联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金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秦抚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信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解除冻结,并扣划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