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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397号原告:陈某甲,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