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397号原告:陈某甲,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