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施国珍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国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093号罪犯施国珍,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国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施国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8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国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国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施国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施国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国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