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荣素与刘素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素,刘素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3081号原告李荣素。委托代理人谷风林、刘兵,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素永。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素与被告刘素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荣素负担。审 判 长 管爱军人民陪审员 葛景丘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