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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树平与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平,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1785号原告高树平,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凤合,职务:村主任。原告高树平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张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明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张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树平诉称,2003年,我担任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的村委会会计,我白天在村里上班,晚上到大队养鸡场喂鸡,当时喂鸡的总共有三个人:村妇女主任张树娥、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田仲凯和我。由于被告北张庄村委会并未支付我们工资,故在2005年12月15日,被告北张庄村委会给我们出具了一个说明,证明我的工资为5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北张庄村委会均拒绝支付,我只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张庄村委会支付我加班工资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北张庄村委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高树平给被告北张庄村委会的养鸡场里喂鸡。2005年12月15日,被告北张庄村委会给原告高树平出具了证明一张,证明原告高树平在2003年为村里养鸡场养鸡,年度加班补助为5000元。2016年2月29日,原告高树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北张庄村委会给付其工资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由于被告北张庄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解决。上述事实,有证明、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高树平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原告高树平为被告北张庄村委会提供了劳务,且劳务费为5000元,现原告高树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北张庄村委会给付所欠的劳务费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高树平劳务费五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