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左自月与吴家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自月,吴家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038号原告左自月。被告吴家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自月诉被告吴家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左自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自月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自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自月承担。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