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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左自月与吴家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自月,吴家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038号原告左自月。被告吴家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自月诉被告吴家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左自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自月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自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自月承担。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