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某诉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隆民一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马某借款本金194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和诉讼费16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信系统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