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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华卓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卓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319号原告:金华卓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春晖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沈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峥(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南路622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诸云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卓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卓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卓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1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卓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祝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