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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夷陵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宜昌力盟投资咨询公司与李晓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力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晓斌,宜昌独秀工贸有限公司,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夷陵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力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21487-4)。法定代表人刘正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晓斌,男。被执行人宜昌独秀工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1557705-X)。被执行人宋永明,男。申请执行人宜昌力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中,权利主体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力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宜昌力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