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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温书田与赵书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书田,赵书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温书田,男,1950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赵书田,男,1953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书田与被告赵书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书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书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书田承担。审判长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陪审员  齐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将凤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