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温书田与赵书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书田,赵书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温书田,男,1950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赵书田,男,1953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书田与被告赵书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书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书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书田承担。审判长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陪审员 齐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将凤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