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富波与沧州盈盛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富波,沧州盈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富波,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系沧州渤海新区港洁洗涤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沧州盈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金利达公司综合盛业楼B区。法定代表人:朱海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富波因与被上诉人沧州盈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布草洗涤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布草洗涤协议约定,送洗物的品种、数量交接完成后由双方指定的人员在港洁洗涤厂提供的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各执一份作为每月结算凭证。洗涤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3日由港洁洗涤厂制表交盈盛酒店核对确认上月全月洗涤品种、数量、金额。每月结算时是否将当月损坏、缺失的布草计算在内。被上诉人证人何秀英(当时任客房部经理)一审出庭作证证明“写欠的,同一内容一样是连续欠的,不一样就不是”。一审判决按照每张洗涤交接单上记载的欠布草数量进行相加后计算缺失布草的数量,这种计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洗涤行业的交易习惯;洗涤交接单上记载的欠布草数量是交接当日的缺失数量还是截止当日的累计缺失数量;交接单上记载的所欠布草归还后如何记载。以上事实均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