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邓小兵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结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邓小兵,王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西华县城南关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前进,西华县××执法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西华县××计生办执法队员。被执行人邓小兵。被执行人王南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邓小兵、王南南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执审字第20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