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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汪晓琴、龚毛婆等与任昇静、任振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琴,龚毛婆,夏艺菲,任昇静,任振晶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重字第18号原告汪晓琴,,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邓宜芳,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龚毛婆,女,194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夏艺菲,,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任昇静,,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任振晶,男,,194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晓琴、龚毛婆、夏艺菲与被告任昇静、任振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重审一案中,原告汪晓琴、龚毛婆、夏艺菲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琴、龚毛婆、夏艺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00元,由原告汪晓琴承担。审 判 长  蒋蒋芬代理审判员  王冰清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