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汪晓琴、龚毛婆等与任昇静、任振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琴,龚毛婆,夏艺菲,任昇静,任振晶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重字第18号原告汪晓琴,,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邓宜芳,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龚毛婆,女,194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夏艺菲,,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任昇静,,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任振晶,男,,194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晓琴、龚毛婆、夏艺菲与被告任昇静、任振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重审一案中,原告汪晓琴、龚毛婆、夏艺菲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琴、龚毛婆、夏艺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00元,由原告汪晓琴承担。审 判 长 蒋蒋芬代理审判员 王冰清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