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建鹏、吕静、郝倩、吕汗、冯英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建鹏,吕静,郝倩,吕汗,冯英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8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172号。代表人郑晓东,该行行长。被告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镇第五中学西邻。法定代表人郝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镇政府东邻。法定代表人权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辛集市新城镇圈头村郑家街1号(相凖家)。法定代表人吕汗,该合作社总经理。被告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镇圈头村。法定代表人冯英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郝建鹏。被告吕静。被告郝倩。被告吕汗。被告冯英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建鹏、吕静、郝倩、吕汗、冯英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建鹏、吕静、郝倩、吕汗、冯英周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河北三牛面业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建鹏、吕静、郝倩、吕汗、冯英周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红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