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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五山与钱银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五山,钱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59号申请人陈五山。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银芳。关于申请人陈五山与被申请人钱银芳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五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钱银芳名下账户资金人民币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五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银芳名下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卜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