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恢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必发与被执行人袁寿建、滕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必发,袁寿建,滕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樊必发,男,1956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寿建,男,1952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滕脉峰,男,1953年11月10日生,汉族。樊必发申请执行滕脉峰、袁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做出(2009)浦民一初字3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滕脉峰所欠樊必发借款本金61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640000元,此款于2009年12月30日前给付210000元,余款430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滕脉峰如不能按期给付,则自愿赔偿樊必发利息损失30000元。三、袁寿建对滕脉峰欠樊必发52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樊必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滕脉峰负担。调解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滕脉峰、袁寿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滕脉峰、袁寿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权属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滕脉峰、袁寿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12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滕脉峰、袁寿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12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浦民一初字3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