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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水与苏州市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苏州市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29号原告刘水。被告苏州市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友联一村669号。法定代表人梁玉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与被告苏州市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于2016年4月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水负担。审 判 长  毛萍萍代理审判员  衡晓晴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