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玉增与武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增,武家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463号原告王玉增,男,1960年7月3日生。被告武家明,男,1967年7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增诉被告武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