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8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亚茹与被执行人吴立君、杨亚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茹,吴立君,杨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896-1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茹,女,汉族,1954年9月9日生,无职业,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吴立君,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生,无职业,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杨亚荣,女,汉族,1960年2月29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申请执行人杨亚茹与被执行人吴立君/杨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立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亚茹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照1.5%月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亚荣对被告吴立君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吴立君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吴立君承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