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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604民初2253号原告李建平,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委托代理人罗秀琼,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注册号440101000121404。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颖,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由审判员钟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前向原告李建平赔���5457元。原告指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将上述款项转入原告的银行账号(户名李建平,账号62×××56,开户行佛山农商银行禅城区镇安分行)。二、原告李建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后,原告李建平保证不再就本次事故向本案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四、本案受理费因以调解结案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钟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