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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胡樵宽与胡耐君、舟山市定海美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樵宽,胡耐君,舟山市定海美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胡樵宽。被执行人胡耐君。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美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胡耐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耐君名下无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美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股权正在处置过程中,且均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22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