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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王国平、董道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王国平,董道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陈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平。被执行人董道标。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平、董道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王国平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款120000元;二、被告董道标对被告王国平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国平、董道标的银行账户及房产进行查封,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王国平、董道标的财产信息。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