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楚东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水县国土资源局,明水县明水镇东开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凤军。委托代理人徐猛,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被执行人明水县明水镇东开木业。法定代表人楚东开,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明水县明水镇东开木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执行人明水县明水镇东开木业擅自占地建设住宅为由。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明国土执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5233.46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明国土执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明水县明水镇东开木业,被执行人明水县明水镇东开木业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明国土执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明水县明水镇东开木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应由法律授予强制执行权的政府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明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起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郁向阳审判员 于丽娟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珺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