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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8执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委托代理人韦某,男,壮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本院在执行罗某某申请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6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冉瑞波审判员  王智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