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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中诉被告付某、徐某某、周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中,付某,徐某某,周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38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中。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竞清,泌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春水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付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中与被告付某、徐某某、周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中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刘某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刘某中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宗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