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舒清奎与唐才、李玉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清奎,唐才,李玉芬,隆昌县龙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舒清奎,村民。被执行人唐才,居民。被执行人李玉芬,村民。被执行人隆昌县龙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舒清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才、李玉芬、隆昌县龙凤化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舒清奎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本院查明,诉讼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隆昌县龙凤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3楼(产权证号:2013053**)办公室、隆昌县青年路(产权证号:201404895、201404902、201404948、201404911、201404913、201404919)门面6间;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才所有的位于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2段99号14-1幢4号1楼(产权证号:2009073**)住宅一套、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2段99号附59号(产权证号:201208203、201208203)车库2间。本院另案已启动对被执行人唐才所有的车库2间的评估、拍卖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唐才与李玉芬系夫妻关系,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隆昌县龙凤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室及门面均设定抵押权,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本案未取得处置权。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周 明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