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建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建锋,赵秀红,临沂市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顺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36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社理事长。被告吴建锋。被告赵秀红。被告临沂市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七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佃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沂顺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佃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建锋、赵秀红、临沂市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顺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