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陈建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637号罪犯陈建飞,男,汉族,高中文化,1966年12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门刑二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3年12月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建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建飞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十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海门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和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大部分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