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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1549号原告王一×。被告李××。王一×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亚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曾用名王二),现已经成年。原告曾于2004年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二×(曾用名王二)随原告共同生活;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不再主张第2项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证据二、户口本1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的身份情况;证据三、不动产权证1份,证明滨海新区塘沽禧顺馨园XXX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四、机动车登记证书1份,证明牌照号津K×××××别克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辩称,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均属实。原告曾在2004年之前起诉过,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后原告撤诉。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曾用名王二),现已经成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现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双方应彼此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应积极面对,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及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原则性的问题,且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