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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晓龙、李春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晓龙,李春萍,韩广珠,韩希云,李正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504-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6849961-8.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维刚,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韩继霞,该社职工。被告:韩晓龙,农村居民。被告:李春萍,农村居民。被告:韩广珠,农村居民。被告:韩希云,农民。被告:李正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晓龙、李春萍、韩广珠、韩希云、李正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正一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正一在中国银行账户为2178的存款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搜索“”